秦晖:法家时代的“伪个人主义”
法家代表了一种什么思维方式?什么行为规则呢?这种规则就是要以赤裸裸的暴力打破小共同体、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天下整合的规则。从表面上看,法家好像与墨家有截然的对立,墨家也有天下观念,但它的天下观念是以“爱”为基础的,它要把天下变成一个道德共同体,让这里面没有仇恨,只有爱。墨子是主张“兼爱非攻”,他对各国之间的战争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小共同体时代留下来的一些传统价值观主要继承者就是“儒”。什么“差序格局”、“爱有等差”、“礼仪分疏”讲的都是这些东西。儒家尊崇的那套思想体系到了动荡的诸子百家争鸣的时代就受到了挑战。首先它受到了杨子的“个人本位”的挑战,又受到了墨子“天下本位”的挑战,可是这两个挑战都没有成功,后来杨家、墨家都消失了。在那个时代此二家可是非常“显赫”的显学,到了后来都成了“绝学”,尤其是杨子根本就消失的很难见其踪迹了。根本无法和法、儒、道等几家相提并论,除了一些搞思想史的人外,在民间没有任何影响。
我们现在看到杨家的东西,只是在后来的“列子”中有一个“杨朱篇”。但是现代的学者都认为这个“杨朱篇”反映的基本上不是杨家的思想,很多都是伪作,实际上和杨子的思想关系不是很大。现在杨家只留下一些只言片语,甚至就是这些“只言片语”也是在别人骂他、批他的文章中留下的。比如我多次提到的“把一毛利天下而不为”。
墨家实际上也断绝了,现在传下来的墨家也掺杂了许多后人的东西,并不能真正代表春秋时代的墨家,而且墨家连后继者也几乎决绝了。真正完成小共同体解构冲锋陷阵的就是法家。如果说杨子的思想不能归结为“自私自利”的话,法家倒是真的在鼓吹“自私自利”,但是这个“自私自利”指的只是高高在上那“一个人的自私自利”。
我认为黄宗羲的一句话讲得非常准确。他说,家天下是怎么形成的呢?我们知道谈论“砖制主义”的形成时,古代的人往往是从道德的眼光着眼的,说以前那个时代乱糟糟的,是丛林时代,没有规则,没有秩序。后来有一个德高望重的人把大家都拢在一起统一起来,于是就有了“大一统”,就有了“集全”等等。
可是黄宗羲讲得正好相反,他讲的这个道理倒是和近代启蒙运动对“砖制主义”的解释很相近。他是怎么说呢?他说,“上古时代人各得而自私也,人各得而自立也”。他并不认为上古时代是一个“黄金时代”,那是一个每个人都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代,但是后来就不行了,后来有一个人,按照黄宗羲的说法,他并不是为了崇高的目的,而是为了“邪恶”的目的,他禁止了所有的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使天下之人不能自私不能自立,而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也。”
这句话是黄宗羲对法家一个形象地高度概括,实际上很多后世的儒家也讲过与此类似的话。他们说法家搞的那套东西,“以我之大私为天下大公”,就是说天下人有自己的利益,皇帝有自己的利益,天下人要只顾自己的利益就侵犯了皇帝的利益,于是皇帝就要把其他人的利益都灭掉,灭掉了以后就变成了一个好像是“大公”,实际上是“大私”的时代,就是“天下为公,但是公为皇帝”这么一个局面。
每个人的个人权利都被剥夺,好像是为“公”,这个“公”=皇帝,“天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立”只是为了皇帝的“大私”。这里“大公”与“大私”已没有区别。总而言之,它和儒家讲的“小公”不同,“小公”已被“大公”吞噬掉了。
法家为了“化解”掉“小公”建立了整整一套价值体系,应该说法家的理论是富有逻辑性的,其实在韩非的学说中“社会达尔文主义”色彩十分明显。韩非就认为“上古争于道德,中世竞于智谋,当今长于气力”。他认为人类社会是进化的,而进化是在竞争中进行的。上古的人都有点混混沌沌懵懵懂懂,那个时代的人都崇拜有道德的人;到了中古发生了变化,中古的人崇拜聪明的人、智力高的人;而韩非所在的时代就不同了,“当今长于气力”——看谁的拳头硬。他的这个“气力”指的是“权势”、“强权”、“权力”。说的简单点,就是谁的官当得大,我就服谁崇拜谁,就捧谁追随谁。
法家政策的一个悖论,即法家政策两个很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从《商君书》到《韩非子》再到《管子》这些代表法家思想的著作中可以看出,法家在经济方面非常强调“国家统制、国家垄断”,提倡“利出一孔”、“强国弱民”等等,但是另一方面传统史学中一直有法家实行“私有化”的说法。我们以前通常地说法是“商鞅变法”实现了土地私有、自由买卖。这两个看起来似乎很矛盾的现象,仔细一琢磨就会发现其实它们是统一的。
法家的所谓“私有化”,我前面讲过法家的财产关系是以瓦解小共同体为目的的,在“破”的时候它非常强调每个人对于小共同体都有独立的财产权,在一个小家庭里,父子、夫妻各有其产,而且法家那一套都是反宗法的,鼓吹“杨忠抑孝,崇行废德”那样一套理论,鼓吹“告亲”,禁止“容忍”,都是法家通行的做法。实际上是要通过解构小共同体来实现大共同体控制的一元化,也就是说把所有的小圈子都砸碎,因而便于有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对一盘散沙似的个人实行高度的一元化领导。因此法家表面上矛盾的两个面实际上在又是高度统一的。
法家打碎小共同体、解构家族、瓦解儒家式理想的“亲亲之道”,目的并不是为了解放个性,并不是为了弘扬个人权利。这就是法家思想在很多方面和近代启蒙运动以后的很多理念表面上相似而实质上相反的关键。近代启蒙理念(西学)是主张个性解放的,因此它要解构小共同体,在经济上要打破行会的垄断,在伦理上要冲破宗族、家族的束缚,实行自由婚姻、自由恋爱,现在甚至发展到同性恋自由,在政治上主张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政治自由等等。
但是它对小共同体的是解构以个人本位、个人权力为基础的,而法家摧毁小共同体是以大共同体本位为基础的。可以设想,在法家的统治下,如果小共同体的自治权尚无法存在,那么个人权力怎么谈得上呢?打掉了这个中间碍手碍脚社会资源,国家统治起来就更容易。因此在法家的治理下,小共同体的瓦解并不等于个性的发展和个人权力的成长,恰恰相反,在这种条件下,小共同体的解构往往意味着个性的进一步被压抑。通俗地说,法家对小共同体的这种行为,就是体现出“天大地大不如权势大,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这样一种逻辑。
直达个人的大一统
法家对宗族关系的打击是致命的,然而这种对宗族关系的打击与现代文明的个性解放是截然相反的。法家的确在瓦解小共同体的意义上好像是实行了许多私有化的政策,它对西周时代的“井田制”冲击是巨大的。而西周时代的“井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宗族公社制度,关于井田制的争论此处不赘。
法家的反宗族措施势必导致它的解体,但打碎它的意义绝不是在民间形成一种自由竞争、自由市场格局,而是为了建构大共同体的垄断。对秦始皇建立的土地关系在中国史上历来就有争论。有人说秦始皇以后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国有制,侯外庐先生就持这种观点。有些人则认为这种土地制度是地主-土地私有制,但是有一点很明确,不管说是土地国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没有人说它是土地村社所有制。
这恰恰是中国传统制度和大多数其他文明国家不同的一点。其他文明在传统时代,一方面不像现代那样有比较明确的个人权利边界、公民自由和财产自由等等,但是另外也没有像中国那么庞大的大一统集权国家。比如像俄罗斯、印度、东南亚等地,它们在传统时代的土地关系都是村社土地私有制,包括欧洲中世纪也有很发达的马尔克土地所有制,英国是在圈地运动以后小共同体的土地关系才被打破。
欧洲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传统的土地关系都是小集体所有,因此往往有很明确的村落和宗族的地界,甚至我们的东邻日本,虽然受中国文化影响很大,但它的社会结构也带有这种特点。日本以前的村落就叫“町”,这个词在日本现在还有,就是“村”的意思。
日本学者到了中国以后就提出说,日本的“町”有“町界”的,问中国村子的边界是怎么划分的呢?中国的土地表面上是私有的,民间可以买卖,这种买卖方式造成了土地畸零散漫交错不成片段。我可以在李村买地,李村的人可以在张庄买。不要说在传统时代地界模糊,就连人民公社化结束以后,土地的分布也是极为零散的。
我们当年插队的时候,屋旁的地是另一个生产队的,而我们生产队的地有在40里以外的。道理很简单,集体化只是把原来这个村子的土地集中在一起就成为一个生产队,因为原来的土地七零八落,所以形成生产队以后导致集体的土地分散化。于是就没有什么村界,也没有这个村子的地和那个村子的地的说法,要么土地私是有的,要么就像曹魏的屯田、北魏到隋唐的均田、西晋的占田那样,国家对土地进行干预,这个土地又成了国家的,但是中间这个层次是很少有的,所谓集体也是伪集体。
因此在谈论中国和其他民族的区别时,梁漱冥先生——新儒家的代表、也是中国文化本土论者讲过,中国人的观念“小”小到分家析产,“大”大到天下一统,缺少一个中间层次。而西方与中国不同,它有一个非常发达的中间层,也就是既不是个人、个体小家庭,也不是国家组织,比如说欧洲中世纪的村社、行会、教会、采邑、领地等等。
这种现象并不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西周时代的宗族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中间状态,自从法家治理中国几百年后,基本上在中国建立了一个大共同体本位之下的“原子化”的“伪个人主义”状态。之所以称为“伪个人主义”,就是说这种个人主义可以达到“六亲不认”,鼓励大家相互告发,相互打小报告,弄得社会上人人自危,谁都不相信谁。而实际上它并不是个性发展的结果,而是大共同体进行一元化控制的结果,便于朝廷把握每一个人,个人很“散”,自然就便于国家的“统”,而且不是一般地“统”。
这就形成了国家在当时的经济状况、信息传递条件下、就技术而言很落后的状况下却有非常强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动员能力。众所周知,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立即就表现出他不同与西周的特征。秦朝只是一个2千万人口的国家,但是它动用50万、70万劳动力的工程搞了N多,修长城据说动用了50万人,南戌五陵据说也动用了50万人,修秦始皇墓动用了70万人,修阿房宫又动用了70万人。这种同时进行那么多重点工程的能力大概只有在这种体制下才能实现。
秦朝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严密什么程度?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商鞅的遭遇。众所周知商鞅是建立秦制的功臣,但是他一旦失势出逃,在诺大得秦国竟找不到一个藏身之地。按照史书记载,他出逃以后想找一个旅店,店家说根据商君的法令,住旅店要官府证明,没有证明者万不敢收留。于是他走投无路,说了一句后来成为汉语成语的话——“坐法自毙”,自己制定的法律到头来束缚了自己,商鞅很快就被捉住了。
“闾里什五”制
商鞅时期的制度是全国人民都被打破了宗族的框框,被用国家的一元化制度编制起来形成所谓“闾里什五之制”。编制起来的人按照25家为一里组成居民区(25家当然是一种理想规划,实际执行的结果不会那么规范)。大家注意一下,所谓的“闾”它是有“门”的。按照当时规定必须有一个围墙,“门”就是所谓的“闾”,里面就是“里”,门旁边还有两个收发室或门卫那样的小房子,闾长和里系就住在里面。
据说闾门是早上打开,晚上关闭,打开以后出来的人还需要点名,“令民毕出,然后归,”晚上回来以后又要点一次名,防止有人出逃。这里面所有的人都按照“什五”编制起来以后实行“连坐”制度,即一个人犯了法整个里都要受惩罚。以此来鼓励大家互相检举,如果你不检举别人,别人一犯事就会牵连到你,即所谓“为保证社区安全请告发你的邻居”。每年要定期查户口,户口管制非常严格,“使民勿得擅迁”,也就是老百姓不能任意迁徙,或反过来,国家要让你迁徙你绝不能赖着不走。
这种制度造成了整个社会人口摆脱了宗族的束缚,但是却处在严格地法家专制体制的控制之下。我们前面讲过,中国历史上的很多写在纸上的东西和现实是有距离的。法家规定的这一套制度到底落实的如何呢?可以肯定地说,不会100%地落实,但是现在看到的一些资料证明,它的落实程度的确不可小视。因为通过大量的考古挖掘证明、通过地下文献、通过当时遗留下来的户籍档案证明,当时的居民点的确是按照闾里的原则布置的。
秦王朝的闾里管理体制中有一些现象也是很奇怪的:第一,闾里系统的管理和任命,就是基础结构的官员的委派不是根据草根原则在地方上找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家来治理,法家认为基层组织要国家委派任命。什么样的人适合做基层干部呢?首先要逃选当时的“强谨之人”,什么叫“强”,就是斗争性强,这些人决不能是“老好人,是那种“头上长角,身上长刺”的人。其次必须“谨”,是指绝对服从听命令的人。只要有这两种特性,他在地方上有没有道德威望并不重要,甚至也可以不是本地人,是由朝廷从别处委派的。
在秦和西汉两朝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刘邦。刘邦这个人家连汉朝的史学家、可以说是刘家的臣民的司马迁都说,这个人是个“玩赖”,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个“无赖”、“二流子”、“混混”。他在地方上没有威望,就连他父亲也不满意他,说你这个人游手好闲逛来逛去,惹是生非,你就不如你哥,你哥挣下了一大份家业,你有什么?但是刘邦有好勇斗恨的本事,他就当了亭长。
像这种的人当时颇多。还有一个例子,对秦汉这段历史比较熟悉的人可能会知道,在秦汉有两个很有名的人,一个叫张耳,一个叫陈馀,他们一个是韩国的贵族一个是赵国的贵族,该二国被灭以后,他们埋名隐姓,跑到陈这个地方,而且成为左右塾,就是担任闾的正副负责人。奇怪的是,这两人是外地人,跑到几千里外去当“闾”的基层干部,而且好像还有报酬,“为里监门以自食”。可见当时挑选这些人主要是方便国家的管理。这些人决不是现在有些人所描述的“不知王法为何物,”只知家族伦理,按照理论原则、按照乡里乡亲熟人社会来进行自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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